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涨停王高淳陶瓷内幕交易真相
发布时间:2011-01-20 | 信息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一个人违规买入股票并疯狂享受11个涨停之后,需要付出什么代价?  

  随着闹腾近两年的中国资本市场第一例公职人员因内幕交易获刑的“高陶案”落下帷幕,答案揭晓。  

  2010年12月30日上午,江苏省南通市中级法院对高淳陶瓷(600562.SH)内幕交易案进行一审判决,原南京市经委主任刘宝春因内幕交易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将违法所得749.95万元上缴国库,同时处罚金750万元,其妻陈巧玲则免于刑事处罚。  

  这距离刘宝春被证实逮捕正好整一年。据记者采访了解,虽然刘宝春被认定为内幕交易“情节特别严重”而获刑5年,但其已表示可能放弃上诉的机会。  

  借四账户牟利750万  

  这个事情源自并不久远的2009年5月22日。  

  斯时,停牌一个月的高淳陶瓷复牌并公布了中国电子科技集团第十四研究所(下称“十四所”)收购股权和资产置换及非公开发行的重组方案。  

  该股在停牌前涨停到8.13元的基础上,一路又连拉10个涨停板,于21元附近横盘半个多月后再度拉升,7月16日创下30.85元的新高。  

  当年11月23日,原南京市经委主任刘宝春及其妻子陈巧玲因涉嫌参与高淳陶瓷内幕交易被刑事拘留,1个多月后的12月30日,刘宝春夫妇被正式逮捕。  

  来自公诉机关南通市检察院的起诉资料显示,2009年2、3月间,刘宝春在牵线联系高淳陶瓷资产重组期间将重组信息透露给南京证券工作的配偶陈巧玲,而后者在“刘宝春的授意下”,分别于4月1日至15日买入61.4万股高淳陶瓷股票,又于该股复牌后的5月22日至6月24日,将上述股票全部卖出,非法获利约749.95万元。  

  因陈巧玲供职于南京证券,作为证券从业人员不能开设证券账户,其家庭平时利用刘如海、费忙珠和刘仁美的股票账户进行股票交易;其中,费忙珠和刘如海为母子关系,而刘仁美系陈巧玲的母亲,这三个账户成为刘宝春夫妇买入高淳陶瓷的主要账户。此外,刘氏夫妇还通过刘如海向刘如兵借用账户买入高淳陶瓷。  

  南京证券提供的资料显示,包括刘如海、刘如兵和费忙珠三个股票账户的委托均来自于陈巧玲的工作电脑,刘仁美账户的委托交易同样来自同一IP地址。  

  陈巧玲的供述显示,大约在2009年3月底4月初,此前在牵线高淳陶瓷重组的刘宝春让其卖掉南京港(002040)(002040.SZ),全部买入高淳陶瓷。刘还表示,“十四所要重组高淳陶瓷公司,双方合作成功的希望很大”。  

  于是,陈巧玲先后于2009年4月1日、7日和8日在其南京证券办公室以电脑网上委托交易的方式,通过刘如海、费忙珠账户买入4.58万股高淳陶瓷,并在4月13日通过刘仁美账户买入1.01万股高淳陶瓷,合计花费资金约39.12万元。  

  不过,刘宝春胃口似乎更大。2009年4月初,其决定向他人借款买入高淳陶瓷。于是,陈巧玲4月13日和14日先后将从蒋某处借得的300万元借款,通过刘如海和刘如兵的账户买入41.95万股高淳陶瓷;4月15日,陈巧玲再次将刘宝春从薛某处借得100万元借款买入13.86万股高淳陶瓷。  

  而借款人蒋某和薛某的证词显示,两人分别收回还款318万元和106万元。这意味着刘宝春夫妇为两个月左右的借款支付了6%的借款费用。当然,他们通过这数笔借款买卖高淳陶瓷股票获利约700万元。  

  2009年4月21日,高淳陶瓷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正筹划重组事项,上市公司进入重大事项停牌。  

  高淳陶瓷2009年11月12日公布的重组草案披露,包括高淳陶瓷、交易方十四所、交易标的公司南京恩瑞特实业3家公司和中介机构齐鲁证券涉及15人,在重组预案公布前后买入或卖出高淳陶瓷。  

  但是,上述人员均表示,对此次重组“并不知情”,而是通过公开途径获得的有关重组信息,因此并不构成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  

  实际上,从时间上看,刘宝春案发是在高淳陶瓷公布这一自查结果之后的两周内,但上市公司重组草案对此一字未提显然难辞其咎。  

  根据陈巧玲的供述,高淳陶瓷进入重组停牌的2009年4、5月间,刘宝春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存在问题后,要求刘如海、刘如兵在复牌后将高淳陶瓷股票尽快全部抛出;而在证监会调查期间,刘氏夫妇还和刘如海、刘如兵及两名借款人“商议欺瞒证监会的调查”。  

  而上交所的统计显示,2009年5月22日至6月24日,由刘宝春夫妇控制的刘如海在内的4个账户持有的高淳陶瓷股票被全部卖出,1189.07万元的收入金额去除成本之后,合计获利约749.95万元。  

  以刘如海账户为例,建仓时间分别在当年4月8日、13日、14日和15日先后4次完成,其中后两次的资金来源为借款。  

  或许是因为意识到买入股票的行为“存在问题”,刘如海账户的股票从高淳陶瓷复牌的第一个交易日5月22日就开始逐步卖出,其中,22日卖出7700股,25日和26日分别卖出5600股和17500股,6月3日和4日分别卖出5800股和14000股,而在这之前高淳陶瓷的股价一直封于涨停板;剩余股票则在6月5日-24日之间卖出。  

  控辩之争  

  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刘宝春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与被告人陈巧玲共谋,在价格敏感期内利用该信息进行股票交易,情节严重,两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内幕交易罪。  

  刘宝春则辩称,由于其仅是十四所与高淳县政府商谈重组高淳陶瓷的牵线联系人,对于重组的谈判过程、谈判能否成功其不清楚,不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  

  同时,刘宝春认为,其购买高淳陶瓷股票时内幕信息尚未形成,因此不能认为利用了内幕信息,而其购买股票时也“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内幕交易犯罪”。  

  为刘宝春辩护的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周羽正和刘伟则认为,作为政府机关公务人员的刘宝春,并不适用于内幕交易罪的犯罪主体。他们的依据是《刑法》180条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实际上,现行立法中,仅《证券法》第74条进行了相关规定。但对照相关条款,作为公职人员只能对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一项。  

  而证监会制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39条中,将重组的直接参与者、证券行业的监督管理者、提供证券中介服务机构和人员,列入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但没有将政府机构公务人员列入其中。  

  就在刘宝春案开庭前夕,2010年6月24日《中国证券报》的消息称,拟将“国家工作人员”列入“知情人员”的范围。  

  据此,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刘宝春在整个重组过程中起到的只是牵线搭桥的作用,其没有参与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因此不具备作为内幕信息知情者的主体资格”。而在认定刘宝春为内幕知情人时,证监会应该有作为依据的普遍性规章,而不是采用个别“认证”的方式。  

  同时,辩护律师认为,无论从信息产生主体、信息的具体内幕还是信息产生的时间,刘宝春所知悉的信息并不必然为法律上所称的内幕信息。  

  争议焦点在于辩方律师认为2009年3月6日十四所和高淳县政府商谈的合作框架并未表示双方就合作达成一致,因此,内幕信息价格敏感期应当从当年4月19日正式协议签署期开始。  

  不过,证监会2010年3月17日出具的一份关于刘宝春等人涉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有关问题的认定函中直接认定,“内幕信息的价格敏感期为2009年3月6日至4月20日”。  

  由于侦查机关的申请,证监会去年4月22日对于刘宝春案进行了补充认定,在重新确认刘宝春为高淳陶瓷重组事项南京市政府部门联系人的基础上,正式认定其“属于《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虽然辩方律师称这一补充证据的合法性不应被法庭认可,但一审判决正是基于该补充意见,公诉方认定刘宝春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身份被法院采纳。  

  法院认为,从时间来看,2009年3月6日形成的合作框架是内幕信息的第一次书面化,虽然此后数易其稿、不断完善,但是,十四所受让国有股和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内幕始终被保留,即十四所重组高淳陶瓷“借壳”上市的总思路一开始即已确定;而刘宝春在价格敏感期内外借巨资买入巨额高淳陶瓷股票,谋取巨额利益的行为,充分证明其是内幕信息知情人。  

  对此判决,辩方律师周羽正认为:如果说证券监管机构依据“推定”的方式对相关违规主体进行行政处罚还可以接受,人民法院在《刑法》明确规定“无罪推定”的情况下,以“推定”的方式(证监会相关领导接受记者采访时的用语)认定刘宝春构成犯罪已违反刑事司法准则。  

  此外,辩护律师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单位作为证人的主体资格亦提出异议,但法院未予采纳。最终,法院认定刘宝春和陈巧玲的行为均构成内幕交易罪,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主要作用的刘宝春为主犯,应对全案担责;而作为从犯的陈巧玲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鉴于两人初犯、偶犯,且案发后退出全部赃款,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均酌情从轻处罚:刘宝春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750万元,陈巧玲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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